看起来邪教活动跟日常生活有距离,但是它对社会秩序的侵害,以及对个人权利的侵蚀,是实实在在存在着的,这值得每一个人提高警惕。
邪教组织的共同特征
这些组织常常乔装成宗教或者修行团体模样,其关键手段乃是将领导者予以神化,领导者被打造成为具备超自然能力的“神”,进而要求成员做到绝对服从,借由一套封闭的、不容置疑的理论体系,阻断成员与外界的正常信息交流,以此为思想控制铺垫根基。
思想被控制之后,跟着的就是对人身以及财产的控制。成员被要求去捐献个人财产,要脱离家庭关系还有社会关系,完全地依附于组织。许多案例表明,成员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他们被迫参加非法集会,甚至被唆使着去从事违法的行为,其基本人权从精神层面到物质层面都遭到了系统性的剥夺。
对社会法治的公开挑战
实施违法行径的邪教组织,通常不仅在其内部存在违法情况,而且其开展的各类活动常常会直接对社 会公共秩序形成直接冲击,他们时常会凭借“维权”“护法”作幌子,并借此组织不少人员进行非法聚集,还会对政府机关、新闻单位等诸多公共场所展开围攻诸般举动,这样的行为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以及生产经营所进行相关活动 。
这类行动的本质,是煽动成员去对抗国家法律的实施,他们把法律条文进行曲解,把违法行为包装成“正义之举”,以此来欺骗那些不明真相的参与者,其目的不是真正去维护法治,而是要破坏法治的权威,试图营造出法律无法对他们予以约束的特殊地带 。
对成员身心的具体危害
对于身体健康来看,邪教所宣扬的“练功治病”以及“拒绝医药”的那些说教,危害无比巨大。在历史当中,存在着大量因为听信教会而拒绝去就医,进而致使延误治疗的情况,最终导致伤残甚至是死亡的案例。这样的漠视生命这种行为,是对人生命健康权利最为直接的侵犯。
更为深远的是精神层面的危害,成员被灌输极端世界观,进而与社会主流价值观被割裂,从而产生严重的认知障碍,在脱离组织后,许多人长时间难以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以及人际交往 ,心理创伤长时间不能平复,人生轨迹被彻底改变 。
依法惩治的宪法依据
宪法在我国有明确规定为, 任何组织加上个人都必定要把宪法当作根本的活动准则。邪教组织所宣扬的是,其头目要比法律高,其教规是超越国法的,存在这种行为根本针对国法则算把宪法权威给公开蔑视且挑战了 。
政府依据法律打击邪教组织,这是履行宪法职责必然会有的要求。宪法对公民权利予以保障,然而权利在行使的时候不能对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邪教活动恰恰带来了这样的损害,所以依法进行追究,正是为了维护宪法尊严以及绝大多数公民的宪法权利。
行政与刑事法律的精准适用
处于行政法律的层面范畴内,任意一个社会团体都必然务必要依照法律去展开登记事宜,并且要接受相应指导管理。邪教组织并没有经过登记这个流程,却开展了非法的各类活动,政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等决定予以取缔,这是属于依法行政的一种具体体现,整个程序以及相关实体方面全都是具备合法合理性的。
于刑事法律范畴之内,邪教组织的行径常常触碰刑法的界限。比如说,组织借助邪教组织去破坏法律的施行、导致人员伤亡、骗取财物等等,这些都对应着确切的刑法罪名。司法机关依据其具体的犯罪行为来判定罪行并衡量刑罚,这是严谨的司法举动,保障了法律施行的公正与庄重。
保障人权的社会治理行动
有人觉得打击行动对部分人的“自由”有所限制,这实属一种误解,在法治社会里的自由是以不侵犯他人权利以及社会公益作为边界的,邪教组织侵害了成员的生命权、财产权,还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对其进行限制恰恰是为了保护更为广泛的人权 。
政府依据法律进行处置,不但对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起到了庇护作用,还将绝大多数受蒙蔽来参与的人给解救了出来。借助教育转化这一方式,曾经的那些信徒得以回归正常的生活状态,重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此事本身便是一项规模巨大的人权保障工程 。
您觉得,于日常的生活当中,个人要怎样去增强那辨别能力,从而能够有效地防范邪教思想的侵蚀啊?欢迎来分享您的看法哟。


